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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时间:2020-05-04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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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中投顾问在《2017-2021年中国化妆品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正式实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


原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有9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除了上述特殊用途化妆品外,在2014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仅需在网上备案。对6月30日之前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持有者务必于12月30日前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网上补充备案。逾期不报备的产品,严禁生产和销售。


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既能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准确、快速、便捷的作用,减少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更重要的是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能自动筛选、识别,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信息无法进入系统,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现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月备案量以万件计算,其中广东省的备案量占总备案量的70 %以上(本文中所提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量均以备案编号计)。上海、浙江和北京的国非特备案量位居二、三、四位,约为总备案量的12%、5%和4%。图1为各省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量,全国总量已达到20万件。若考虑到产品委托加工,全国地方局所处理的备案总数将超过30万。


2015年和2016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量共计为217254件和202803件。而2017年,截止至11月30日,国非特备案总量已达272223件。由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两证合一”的实施,2016年国产企业均处于换证转型过渡期,产品备案注册量有所影响。


11月30日,广东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已为“粤G妆网备字2017172138”,而2015年和2016年的国非备案编号截止为“粤G妆网备字2015136731”和“粤G妆网备字2016128659”。上海市国非特年备案量均超过2万件,2017年11月底已超3万件;浙江省的国非特年备案量基本保持在12000件左右。从图1统计中,我们不难发现内蒙古、贵州、西藏、青海等地区年备案量低于200件, 但也处于增长趋势。





图1. 各省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年备案量*


* 仅统计各省份备案编号数量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年备案量分析


近年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量波动相对较大。2013年12月出台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这就导致企业在2014年基本处于美白产品申报过渡准备阶段。与此同时,《通告》中也明确指出: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因而2015年国产祛斑类产品申报量激增,审批通过量超过2000件,而此前2013年和2014年的祛斑类产品审批通过量仅为400件左右。2016年1月1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两证合一”的实施和2016年12月1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产生了很大影响。



图2.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年备案量


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


各省份国产产品备案注册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生产企业和品牌方的数量。自化妆品生产许可“两证合一”正式施行后,大部分生产企业一定程度上都进行了生产修正。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截止目前,获准企业共计4049家,广东省有2224家,约占55%。浙江、江苏和上海的获证企业也均超过200家。



图3. 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区域分布


国产化妆品目前处于稳固发展,各地中小型品牌层出不穷,本土化妆品巨头也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新品。与此同时,出于动物保护、生产成本等考虑,许多国外品牌也将部分产品投往中国进行生产。本土化妆品生产企业若要稳固自身在本土市场的席位,其产品的合规性不可忽视。对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企业可通过瑞旭技术官网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解。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针对网上化妆品销售鱼龙混杂、纠纷日益增多的状况,送审稿特别指出,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如今,越来越多的化妆品公司开始使用电子商务模式拓展市场,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乐于选择网络平台购买化妆品。令人担忧的是,整个化妆品网络市场并没有表面上那么欣欣向荣,而是呈现一种鱼龙混杂的局面。


相对于现实世界,网络具有隐蔽性与匿名性,由此给网络售假者带来了便利,也给权利人取证、维权带来了难度。纵观化妆品网售现状,问题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成分复杂,交易纠纷不断;销售的产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网络无国界,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流入国内。


网络市场假劣化妆品的存在,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首先,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对化妆品的生产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厂家在生产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其次,损害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一方面,不当利用了品牌权利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不花一分钱广告成本的前提下,侵占权利人的电子商务市场,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无售后服务,一旦发生对消费者的侵害,销售者则逃之夭夭,对化妆品品牌本身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国家尚未对网售化妆品强制征税,市场繁荣的背后是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事实。


由此可见,依法加强网售化妆品的监管已迫在眉睫。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网售化妆品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制,将第三方交易平台纳入监管范畴。另外,还有必要建立适合网络特点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全面的身份披露制度,要求从事互联网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公开身份信息,在方便政府部门监管的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活动。二是设立C2C电子商务网站对违法商品销售信息即时删除业务,对那些显而易见的违法商品信息,权利人可以要求网站即时删除;对于是否侵权难以判断的情况,C2C网站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即时予以删除。而所有这些措施的一个共同目的,就是让网售化妆品行为不再“任性”。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修订更名


除了业界“根本法”需要大改,与其配套的针对生产环节的新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函也于2015年8月在国家食药监局官网上公布。都是趋于严格,但与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受到的诸多争议相比,业界人士对新版《规范》的认同度更高。


部分条款趋严--更低的化妆品杂质含量标准、更高的儿童化妆品要求,以及增加的100种禁用物质;可用防腐剂减少5种;化妆品原料检测方法更新,新版《规范》的三大变化明确表明了将来政府对化妆品产品安全性的严格要求和低容忍度,这与整个化妆品市场的诉求一致。江南大学化妆品系教授曹光群认为,《技术规范》(送审稿)的出台主要参照欧盟标准,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总体来说更加严格,意味着日后我国化妆品产品将更加安全。


但是,对于新版《规范》的争议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可用防腐剂种类的减少可能会给某些打着无添加旗号的不良商家留下法律漏洞。其次,化妆品原料检测方法更新,相关检测机构的实力能否跟上也是一个问题。


  四、《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名录》首次调整未得要领


2015年6月1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调整更新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意见的函》的公告,147种原料被调整,其中117种原料名称被修正,21种原料因重复被删除,另外增补了9种新原料,增补原因为:这9种原料“已经通过化妆品备案”或“已经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


《名录》备注中特别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组织对本目录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化妆品生产企业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对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这意味着,化妆品生产企业如果主动申报已经在使用的原料,将要承担不可知的后果。对于管理者来说,这显然不是聪明的做法。


 五、新《广告法》大力规范明星代言


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自1994年以后第一次修订广告法。对违规者惩处力度明显加大,明星代言成为重点规范对象,75个条款中共出现代言人12次。


新《广告法》中,将“代言人”定义为: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明确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简单来说,2015年9月1日以后,代言人要满十周岁以上,使用过产品才能代言,代言假冒伪劣产品有连带责任。


  六、《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2015年11月10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专业度比肩欧盟标准。


《指南》在产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上,对人员要求、评估程序、毒理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四个方面都更加细化。仅毒理学研究一部分,就提出了对急性毒性、刺激性/腐蚀性、皮肤致敏性、皮肤光毒性、致突变性/遗传毒性、亚慢性毒性等12项说明。


《指南》中评估项目的细化无疑给中小化妆品产业带来很大压力,但第三方检测机构则会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成千上万,大小不一,对产品评估的细化无疑将给第三方评估机构带来很大发展空间。


 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中投顾问在《2017-2021年中国化妆品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及,2016年9月3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引导合理消费,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