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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时间:2020-05-05 17: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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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商标注册六要点

一、品牌≠商标


品牌与商标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为商业术语,后者为法律术语,两者极易混淆。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人把这两个术语混用、通用,甚至错误地认为品牌就是商标,这显然是一种认知误区。品牌是消费者面对服务或者产品综合构成因素进行认知,进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感知。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别商品、服务的特定标记,消费者能够通过这种标记识别该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商标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等于品牌。除了商标外,商号、产品名称、产品系列名、特有ICON、 产品独创性的瓶型、产品独创性的花盒、产品特有的包装色调、商誉等都是化妆品品牌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谈到化妆品企业品牌,谈到化妆品品牌保护,一定不能简单等同于商标保护。化妆品企业的品牌保护是对企业一系列品牌构成要素的全面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产品名称、产品系列名、特有ICON、产品独创性的瓶型、产品独创性的花盒、产品特有的色调、域名、商誉等。否则,化妆品经营者在品牌保护过程中就会出现“挂一漏万”的经营风险。


二、谨慎租用他人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因此,从法律层面出租或租用他人的商标均是可以的。但从化妆品经营实际情况看,是否租用他人的商标取决于商标本身的市场价值和每个经营者不同的商业目的。如果是知名品牌,经营者希望借用该知名品牌的品牌影响力快速收割市场,则可以在化妆品经营中考虑租用知名品牌进行化妆品经营。如果商标不是知名商标,没有市场价值,则不应考虑租用他人商标。如果化妆品经营者计划投入大量的品牌推广培育品牌,开拓市场,打造百年基业,则不应该租用他人商标。因为经营者投入的大量品牌推广在很大程度上都会沉淀成品牌价值,而在商标租赁模式下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商标租赁纠纷,化妆品经营者则会面临为他人做嫁衣的巨大商业风险,这在商业上不是一个好的商业决策,比如王老吉品牌。因此,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租用他人商标出品产品,但应慎重。


三、商标确定前进行法律可行性评估


化妆品经营实践中,很多化妆品经营者在确定使用某个商标时更多的是考虑行业关联性、推广便利度、个人喜好等商业因素,而忽略了对商标进行法律可行性评估。在没有进行法律可行性评估的情况下,经营者极有可能面对确定使用的商标与竞品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而导致无法注册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困境,不但无法实现商业目的,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现实损失。因此化妆品经营者确定使用某个商标时,正确方式应该是既要考虑行业关联性、推广便利度、经营者喜好等商业因素,更要考虑商标使用的法律可行性。针对主推的主商标,更应如此。法律可行性的底线是要确保商标不侵犯他人的现有商标的商标权,避免引起商标纠纷。同时,还要进一步判断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若注册成功存在实质性障碍,注册成功的概率极低,则不应使用。因为商标无法注册成功,则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等商标权益,就意味着无法垄断性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无法独享品牌价值。该瑕疵在法律上是重大瑕疵,在财务、融资、经营等方面也会遇到极大的挑战。


四、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谨慎进行品牌推广


我国商标注册原则上施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且申请费用不高。由于申请注册门槛较低,目前我国已注册商标数量巨大。根据官方数据,201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37.1万件,商标注册量为500.7万件;截至2018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4.9万件,每万户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达到1724件。如此庞大的商标注册量意味着朗朗上口的商标已经基本都被经营者注册了。所以,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失败的概率很高,除非经营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商标尚处在注册过程中,不建议进行大规模的品牌推广投入,除非进行了非常认真的法律可行性评估。因为一方面会承担很大的注册风险,另一方面在品牌没有注册的状况下进行大规模品牌推广,还有可能引起其他竞品的注意,增加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行品牌推广时,应考虑商标的注册状态,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要慎重地进行大投入的品牌推广。


五、重视商标权利状态是否稳定


实践中,很多化妆品经营者认为只要手里的商标有商标注册证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显然是一个重大认知误区。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证是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标志性事件。对于大部分商标而言,商标注册证的取得的确意味着有了稳定的商标权益,但在特殊情况下取得商标证的商标也不意味着享有稳定的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如果存在法定情况下,商标局、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已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定情况有哪些呢?如以欺骗手段取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等,均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非以使用为主要目的,没有正当理由大量注册或囤积商标,特别是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其注册或囤积商标的情节的,通常可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据此商标客非以使用为目的囤积的大量注册商标在权利稳定性上面临巨大挑战,化妆品经营者在从第三方购买商标时要谨慎对待该风险。


总之,化妆品经营者从第三方购买商标时或在大规模推广自有商标之前,均应对注册商标稳定性进行评估,否则就有可能面临品牌归零的风险。例如,江小白品牌就因品牌的稳定性问题被撤销。因此,并非手握商标证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拥有商标证和商标权利状态是否稳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六、商标注册成功后仍要重视行业监管制度


在化妆品经营实践中,有些化妆品经营者还会有另外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就一定能用来出品化妆品,这一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化妆品属于特殊的产品,化妆品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其经营行为受到特殊行业监管制度的规范。商标作为化妆品重要构成部分,是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必要组成部分,不仅受《商标法》的调整,更需满足化妆品行业监管法规的要求。比如,我国化妆品施行药妆分离的监管制度,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2019年,国家FDA再次以《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的形式对“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等概念重申了监管态度,明确指出中国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且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均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化妆品经营者持有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但该商标向消费者宣传了医疗作用或含有医疗术语,则不可以用在化妆品上。否则,就会面临产品下架、行政处罚等经营风险,如白大夫、李医生等品牌则因该问题进行了调整。品牌的调整对化妆品经营者而言属于重大经营风险,对市场影响极大。因此注册成功的商标是否可用于出品产品,还需要从化妆品行业监管规范的角度上进一步进行判断。这一点需要化妆品经营者特别注意,实践中很多法律工作者也存在该认知误区。


只有准确认知了化妆品品牌,才有可能守好自己的品牌。上述问题是化妆品品牌认知中不得不知悉的问题。每一位化妆品经营者,特别是创业阶段的化妆品经营者,务必要再次审视自己的品牌,前瞻并系统性守好自己的品牌,为自己的化妆品基业打下牢固的基础。


责编:李泽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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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妆品网